衢州平安产险315专业知识普及化—以案说险:铭记消費风险 严防行骗个人行为
【案件详细介绍】
现场勘查员收到一起损害比较比较严重的单方事故,该起安全事故司机为才满二十岁的小伙儿,现场勘查员收到举报后快速赶来当场,并对当场安全事故印痕及车子损害开展现场勘查,在探察引擎盖溫度时发觉引擎盖溫度比较冰冷且当日溫度并不严寒,融合当场印痕发觉众多疑问,而且司机报交警队解决时万般推诿,警报后一直在通电话。在众多疑问前司机交待安全事故产生具体時间为零晨2点30分许,了解其为什么沒有当场向我司举报及报交警队时,司机目光闪躲回应含糊不清,后立即固定不动驾驶运动轨迹,融合前一天为大年三十现场勘查员基本上分辨为酒后驾车肇事者后避开惩罚延迟时间举报。当场现场勘查用心向其宣传了骗保的后果乃至遭遇刑事处分,而且危害其家中和工作中,正确引导司机积极舍弃理赔,可是司机坚持不懈要索赔。然后现场勘查员立即联络交警队读取驾驶运动轨迹监管,发觉车子在安全事故产生前比较严重超速行驶,且交警队确立告之假如坚持不懈索赔此案将转交刑侦单位开展查办,且查办难度系数较小,查清晰后将对其岗位产生破坏性的危害,最后在现场勘查员和交管部门的极大工作压力下最终舍弃索并赔签定舍弃索赔申请书。 最后此案为车险公司挽留10余万元损害。
【经典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要求,开展保险诈骗主题活动,金额较大的,组成保险诈骗罪。本人开展保险诈骗金额在1多万元的,归属于“金额较大”;本人开展保险诈骗金额在五万元之上的,归属于“金额极大”;本人开展保险诈骗金额在二十万元之上的,归属于“金额尤其极大”。
依据《刑法》第198条第一款在我国《刑法》第198条第一款的要求,本人犯保险诈骗罪,金额较大的,处5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处以,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罚款;金额极大或是有别的比较严重剧情的,处5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处以2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金额尤其极大或是有别的尤其比较严重剧情的,处十年之上刑期,处以2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
该实例受益人仅二十岁,恰逢很好豆蔻年华,但因为对法律法规认知能力的欠缺,未了解到事儿的严重后果,才会抱有心存侥幸,认为能够偷天换日。
【风险】
切忌怀着心存侥幸心存侥幸,轻则拒保,重则坐牢拘役。遵循法律法规从我做起,谨记不必酒后驾车,更不必根据一切调包、勾结等方式歪曲事实、骗领保险费用。应保证对保险法及其商业保险责任免除基本上的认知能力,遵规守纪,在维护保养本身合法权利的另外,维护保养公共性社会治安纪律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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